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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毒案 一人最高获刑二十年


2019-6-25 16:24:21

“嘭……”随着法槌的一声敲响,今天上午,在国际禁毒日前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前期庭审查明情况,依法公开对4起涉毒品案共6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4起案件涉及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贩卖毒品罪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罪,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五个月拘役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两千元至七万六千元不等的罚金。

  随身携带动迁款“以贩养吸”

  2018年6月,吴某伙同窦某在他人那里购买海洛因,返程途中被民警抓获,并查获海洛因100.15克,而吴某5月份的时候,才刚因非法持有毒品343.88克被民警抓获,目前处于取保候审阶段。查获当天,窦某身上随身携带现金两万五千元人民币。据窦某交代,这笔钱是动迁款,而其没有固定住处,故随身携带,购买毒品的钱款就是该笔动迁款。经查,窦某除了本次非法持有毒品外,还将0.42克毒品贩卖给他人,以贩养吸。公诉机关分别以吴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以窦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吴某有坦白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吴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是因为自己吸毒,且因为吸毒身体健康产生严重的问题,希望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窦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窦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窦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证据不足。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共计444.03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经查,被告人窦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343.88克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另窦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4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结合二人的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综合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连同前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六千元。被告人窦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表妹向表哥购买冰毒一起“溜冰”

  2019年2月某日傍晚,鲁某微信联系黄某购买冰毒,手头没“货”的黄某立马帮忙联系自己的上家——表哥邱某购买冰毒0.86克。一切谈妥之后,鲁某和邱某抵达约定好的交货地点进行交易,邱某在交易现场被民警抓获,当天晚上9点,警方顺藤摸瓜在黄某家中将黄某一并抓获。另查明,黄某此前三次容留同样在表哥邱某处购买冰毒的“吸友”在自己家里一起用冰壶吸毒。公诉机关分别以黄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邱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起诉至上海宝山法院。

  庭审中,黄某、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邱某结伙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又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结合二人其他的量刑情节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悉,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5日,上海宝山法院共受理全部刑事案件1101件,其中涉毒品案件共88件。这次集中宣判,有利于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震慑毒品犯罪分子、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也让广大群众进一步认清毒品危害、自觉抵御毒品侵蚀、远离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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